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的優(yōu)良學風,規(guī)范學術行為,,嚴肅學術風紀,,根據(jù)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院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院師生員工和以河南警察學院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訪問學者和進修教師等人員,。
第三條 學院倡導嚴謹學風和學術誠信,堅持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反對學術活動中的各種學術不端行為,。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j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本《規(guī)定》確定的程序,,負責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并經(jīng)院長辦公會提交調查結論。
第五條 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jù)本《規(guī)定》及院學術道德監(jiān)督委員會的調查結論,,提出對學術不端行為的具體處理建議。院長辦公會根據(jù)本《規(guī)定》,、院學術委員會的調查結論和院有關部門提交的具體處理建議,,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正式處理決定。其決定由院長簽署發(fā)布,。
第六條 院各職能部門應迅速,、嚴格地執(zhí)行院長辦公會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決定。學院辦公室統(tǒng)一對外發(fā)布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決定,。
第二章 學術行為準則
第七條 在學術成果(包括論文,、專利、報獎等)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觀點,、實驗數(shù)據(jù)、資料,、結論或其他學術成果的,,應當如實注明出處。
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構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
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chǎn)權,、泄露他人技術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八條 合作成果的署名人應對合作成果進行審閱并書面聲明對成果表達的思想,、觀點和結論同意和負責,。
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對研究成果整體負責;指導教師經(jīng)審閱同意后為通訊作者,,教師應負主要責任,。
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對成果及學術承諾署名,。
第九條 在參與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評獎等學術活動中,,行為人應堅持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原則,不得徇私舞弊或謀求不正當利益,。要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提交學術成果總結、驗收或鑒定報告,,不得弄虛作假,,夸大事實。
第十條 重大學術成果的發(fā)布,,應經(jīng)院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一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嚴重違反學術道德,、應受學術道德譴責并受相應處分的行為,,包括剽竊、抄襲,、私自署名,、偽造、泄密,、一稿多投等,。
第十二條 將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實驗數(shù)據(jù),、實驗結論、其他學術成果和技術成果,,通過不正當手段竊為己有,,冒充為自己所創(chuàng)成果的行為,是剽竊行為,。
第十三條 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學術作品時,,不注明出處的,是抄襲行為,。
第十四條 未參加實際研究或成果創(chuàng)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別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經(jīng)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及學術承諾中代其署名的,是私自署名行為,。私自署名人不僅應對私自署名行為負責,,而且應對成果本身負責。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屬偽造行為:
(一)在提交有關個人學術背景的報告中,,偽造學歷,、學術成果的;
(二)在提交有關個人學術背景的報告中,,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學位證書、獲獎證書或其他學術經(jīng)歷與能力證明材料的,;
(三)偽造或篡改實驗條件,、實驗數(shù)據(jù)、實驗過程,、實驗結論的,。
第十六條 違反國家和學院有關保密規(guī)定,未經(jīng)學院科研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將應當保密的學術事項公開的,,為泄密行為。
第十七條 將同一稿件同時期兩次或多次投送不同報刊或出版部門以求發(fā)表的,,為一稿多投行為,。
第十八條 在院學術道德監(jiān)督委員會就他人有關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時,故意隱匿有關事實和證據(jù)的,,屬于包庇行為,。
第十九條 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學術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包括:夸大、炒作個人學術成果價值,,謀取不正當利益,;虛報或重復申報同級同類獎項;濫用學術信譽,,在參與學術評價活動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擾或妨礙他人的學術研究活動等行為。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和認定
第二十條 對本院及相關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院內外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院學術道德監(jiān)督委員會舉報,。
舉報的形式分書面舉報和口頭舉報。
第二十一條 院學術道德監(jiān)督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舉報,、記錄在案,,并及時通報院學術道德監(jiān)督委員會負責人。
口頭舉報的,,應將記錄經(jīng)舉報人核實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確認,。
舉報人要求保密的,應為其保密,。
第二十二條 院學術委員會辦公室應設專人對案卷材料進行嚴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關案情材料,。
第二十三條 院學術道德監(jiān)督委員會在接到舉報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指派兩名或以上人員到相關院系或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核實舉報事實,,聽取相關院系或單位學術委員會的意見及被舉報人的申辯,并于14個工作日內在院學術委員會會議上(不少于半數(shù)委員)報告初步調查結果,。經(jīng)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二十四條 由院學術道德監(jiān)督委員會正式立案的,,應當書面送達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并要求舉報人提供事實證據(jù)和相關證明。
院學術委員會可邀請院內外有關專家組成專門調查組,,獨立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院學術委員會、相關院系或單位的學術委員會中與案件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親屬關系,、指導教師與學生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舉報人或被舉報人若有充分理由證明上述機構人員中有不宜參加調查或審議的,,經(jīng)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第二十六條 在受理舉報,、獲取證據(jù),、調查處理過程中,學院及相關方面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證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院學術委員會在接到調查結果的書面報告后,,應及時分發(fā)給有關委員,,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議,作出明確的調查結論,。
院學術委員會的調查結論,,由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人數(shù)通過有效。
第二十八條 院學術委員會通過的調查報告,,應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給學院有關職能部門,,并由后者在14日內提出具體的處理建議。
第五章 處理和申訴
第二十九條 學術不端行為受到道德上的譴責,。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的,由有關司法部門或行政部門處理,,違反有關項目管理規(guī)定的,,由項目主管部門處理,,但均不能免除學院的處分。學院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條 對于侵犯他人著作權,、名譽權或專利權的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民法通則》和《專利法》等有關法律中的條款,,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于違背職業(yè)道德,,違反本規(guī)定的教師及相關人員,,將依據(jù)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追究相關責任,,處理方式包括:
全院范圍內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暫緩申報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崗位,;
取消今后申報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崗位的資格,;
取消已有的專業(yè)技術職務崗位的聘任資格以及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按低一級的專業(yè)技術職務崗位或學術職位享受其相應的工資,、崗位津貼和其他福利待遇,;
撤消當事人行政職務;
對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采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并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jīng)費,撤銷其因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而獲得的有關學術獎勵,、學術榮譽及其他資格,;
給學院造成重大損失、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當事人解聘處理或行政開除處分,。如當事人的行為侵犯其他個人或單位的權益,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作處,,也可以并用,。
第三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規(guī)定的在院學生,,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相關責任,,處理方式包括:
全院范圍內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院察看、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撤銷獲得的有關獎勵或其他資格,;
取消參加各類獎勵評定資格;
取消申請獲得相關學位的資格,。如當事人的行為侵犯其他個人或單位的權益,,在給予上述處分的同時,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對于在讀期間違反本規(guī)定的已畢業(yè)學生,將依照問題的嚴重程度,,給予追加處分,,直至撤銷其所獲學位,并通報其所在工作單位,。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作處,也可以并用,。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師生員工的處分期限,,一般為2-4年。在處分期限內,,無申請及獲得相關學位資格,,無晉升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職務崗位資格,無晉升工資資格,,無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處分期滿,經(jīng)院學術道德監(jiān)督委員會和有關職能部門審查,,確認其在受處分期限內能夠認識錯誤,,并有改正錯誤的實際行動,未發(fā)現(xiàn)新的違規(guī)行為,,即可獲得原有各項資格及權限,。
第三十四條 院長辦公會在接到經(jīng)院學術委員會報送的調查報告和院有關職能部門的處理意見后,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書面送達被舉報人,、證人和舉報人,,10日內如無申訴則由學院公布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 舉報人或被舉報人為教職員工,,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處理決定后10日內向院有關職能部門書面申請復議。院長辦公會在30日內對案件作出復議或不復議的決定,。
被舉報人或當事人為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則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61條,、62條,、63條履行申訴程序。
第三十六條 經(jīng)院學術委員會調查審議,,確認舉報失實的,學院及相關方面有義務維護被舉報人的名譽和其他權益,。
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院內舉報人,,由院有關職能部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guī)定》(試行)由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試行)經(jīng)河南警察學院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發(fā)布之日起生效。